09年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日期: 2009-02-20
为了便于卫生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根据朝阳区卫生局文件规定,卫技人员继续教育记分要求:
2009年学分完成时间:08.11.01 — 09.10.31,共25学分。
副高级及以上人员 中级人员 初级人员
国家级、市级(Ⅰ类) 5 5 5(护师)
区级(Ⅱ类) 5 8 3
专业理论能讲座、指导(Ⅱ类) 10 7 院内学习10
理论技能考核合格 4
职业道德 5
实践时间 3
自学(Ⅱ类) 5 5
说明:
1、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2、自学:必须提交综述或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论文每2000字授予1学分。
3、当年参加晋级考试合格者授予4学分。
4、半脱产学历教育,完成一科考试合格授予2学分;进修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