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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对药品管理和处方质量的要求(摘选)

日期: 2009-06-22
    第二章 药品管理
    第七条 乙方对临床确需使用的目录外、非适应症药品,须单独开自费处方,并在收据上注明“自费”或‘非医保”标识。
    第八条 乙方及其所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认真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确保医疗保险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药品、医用材料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乙方有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出入库单、价格单等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医院制剂目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同类药品的使用,应选择疗效好、价格低、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中标或成交的品种。
    第十二条 乙方因向参保人员提供假药、劣药、过期药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产生的医疗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同时甲方有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 处方管理办法 》执行,规范处方书写。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管理医疗保险处方,不应有分解处方、超级别、超说明书、超医生权限用药等情况存在;不应使用医疗保险处方开具目录外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等;自费病人不应使用医疗保险处方开药等。
    第十五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门诊开药量和出院带药量的有关规定。门诊开药应按照“急性病不超过3 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患高血压等十种慢性病需长期服用同一药品不超过一个月量;出院带药原则上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对超量的处方或出院带药,甲方有权拒付超量部分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院不得带检查、治疗项目,如:高压氧治疗、 CT 、透析、针灸、按摩等,不得带与本次住院诊断及病程记录不相符药品。一经查实,甲方予以拒付相关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黄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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