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 退出
导航: 首页医政信息药品信息

关于公疗患者和外单位离休人员执行医保用药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1-12-09

    凡来本中心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和外单位的离休人员,医生处方用药时必须严格执行医保相关规定,以避免发生医药费用被拒付。
    附:
                                《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1、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报销比例不变。
     2、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报销比例不变。
     3、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外购药品(不含超限级使用的药品),必须持加盖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申报费用时需附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据。
    三、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 、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另: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公费医疗照顾人员(简称医照人员)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持社保卡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预防保健(孕妇建档、疫苗接种):84712717 健康管理科(复课证明、健康教育):64738827 健康体检(健康证、驾照体检):64731921
医疗咨询:64750202 口腔科:84780581 中医科:64701559 行政办公:64707662 医疗投诉:64731921
京公网安备110105000765 版权所有:北京优腾科技有限公司京ICP备05082545号 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