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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科普法系列(十二)

日期: 2012-02-0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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