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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巾帼之星”“和谐家庭”评选活动的通知

日期: 2012-02-29

    一、评选设置:
    “巾帼之星”三名(科室主任不参与评选);“和谐家庭”一户。
    二、评选标准:
     1、“巾帼之星”
   (1)在中心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女员工,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投诉发生;
   (2)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心各项工作,有责任感,较强的执行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3)热爱社区工作,工作效率高,取得较好的成绩;
   (4)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5)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在各类培训中考试成绩优秀;
   (6)注意工作环境卫生;有成本意识,注意节约能源。
     2、“和谐家庭”
   (1)夫妻双方都是中心职工,评选以女方为主;
   (2)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无投诉发生;
   (3)家庭成员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技术。完成本职工作好,开拓进取,富有成效;
   (4)尊重老人,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好,家庭和睦,邻里互助好;
   (5)夫妻互敬互爱,互学互助,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和事业关系。
    三、评选程序:
     1、“巾帼之星”评选:由科室推荐,经工会委员讨论,最终由院委会评审、审批。
     2、“和谐家庭”评选:由工会委员讨论推荐,最终由院委会评审、审批。
    四、说明事项:
     1、“巾帼之星”由科室推荐后,填写《2012年度“巾帼之星”申报表》(今日发放),并于3月2日前交于王翠艳。
     2、填写要求:“工作简历”由被推荐人书写,事迹材料由推荐科室书写。要求内容真实、实绩突出、文字精炼。
     3、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申报推荐,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评比资格。

    注:“三·八”妇女节为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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