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12-08-16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和《北京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中心抗菌药物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我中心抗菌药物分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从8月20日起严格执行。
《目录》中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两级,经之前抗菌药物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级的处方权;主治医师及副主任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级的处方权,具体名单请下载附件。请医师根据权限开具处方。
抗菌药物品种:
1、非限制使用级:
阿莫西林 阿莫西林 /克拉维酸 头孢羟氨苄 头孢呋辛(酯) 头孢克洛 头孢曲松 阿奇霉素(口服)
红霉素 环酯红霉素 克拉霉素 乙酰麦迪霉素 克林霉素 庆大霉素 诺氟沙星 氧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甲硝唑 莫匹罗星 小檗碱 氟康唑(口服) 克霉唑 咪康唑 益康唑
2、限制使用级:
米诺环素 磺苄西林 头孢丙烯 头孢噻肟 头孢克肟 依替米星 妥布霉素 莫西沙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