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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科普法系列(三十)

日期: 2012-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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