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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案例(二)

日期: 2013-02-02

    病人某某在我院就诊,因病情危重转往上级医院,当日医生未写完抢救病例就下班离开,第2天恰逢互查,护士查找病历时找不到病历.
     1、问:该医生哪些做法不对?有什么依据?
    答:未写完病例就下班和隐匿病例的做法欠妥当。
        依据: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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