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告知
日期: 2013-02-19
---- 办公室
结合《员工满意度调查》结果,有部分员工对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问题有疑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
我中心具有本市或京外城镇户籍,试用期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员工。
二、缴存基数、比例及方式:
缴存基数是指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按照北京统一标准12%执行,在员工每月薪酬中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建立住房公积金本着自愿原则,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由本中心安排宿舍居住的员工,如自愿建立住房公积金,则每月从薪酬中扣减宿舍居住标准的相应金额。
本规定已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