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13-09-27
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经营情况,现就农业户籍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通知如下: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人员范围:
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农业户籍员工。
二、缴存基数、比例及方式:
1、缴存基数是指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按照北京统一标准12%执行,在员工每月薪酬中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2、新入职员工缴存基数则按照第一月岗薪标准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员工,需填写《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
2、经本人签字认可,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其他
1、建立住房公积金本着自愿原则,员工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
2、由本中心安排宿舍的员工,如建立住房公积金,则每月从薪酬中扣减宿舍居住标准的相应金额。
3、如建立住房公积金请于2013年10月20日之前,到劳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符合建立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员工名单(总计40人):
陈会轻 梁晓娜 郑 敏 李 振 郑 燕 唐小梅 姜召碧 杨伟华
杨恩权 马丽娜 王嘉丽 付锦惠 李 婧 郑倩莉 封伟霞 赵 静
孙胜利 程海亮 毕 萌 王希田 李学锋 岳随随 杨爱娟 程霞英
杜玉柱 董静静 徐 风 潘 敏 李树恒 张晓飞 贺静如 林燕萍
杨会敏 梁 燕 汪义蓉 牟 琦 王果丽 曹宏兰 王余余 胡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