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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员工医药费补充报销的通知

日期: 2016-02-23
各科室、各卫生站:
    根据本中心《关于员工医疗费用补充报销办法规定的通知》(院办字【2011】010号)文件精神,保证2015年度员工医药费用补充报销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员工将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整理汇总,以科室(站)为单位集中,委托专人负责汇总收集,交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由专人反馈员工本人。
     1.1员工个人整理原始单据时,如始终在社区医疗机构(中心或卫生站)就诊,只需整理汇总0至1800元范围内的医药费收据即可。
     1.2员工个人整理原始单据时,如在社区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就诊,需整理0至1800元范围内的医药费收据,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单据。
     1.3员工个人整理原始单据时,如本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总额未超过600元可不予汇总上交。
     2、门诊挂号诊疗费由医保实时结算个人自付部分金额,故而可不予汇总上交。
     3、审核收据时,需按照医疗费用发生日期由前到后的顺序排列,并将门诊与住院分类统计。
     4、整理收据时请勿使用订书器装订,可使用曲别针按照员工个人分别汇总。
     5、审核报销时间为2016年3月7日至3月18日,请各科室准时办理。
     6、退休员工可整理0-1300元金额范围内医药费收据及超过起付线1300元以上非社区医疗机构医药费收据。
    以上报销事项如遇问题,可及时与办公室人事主管联系咨询,电话:84159482。
    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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