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日期: 2009-01-21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并非都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才能确认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4.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