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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伤残的司法概念

日期: 2009-10-30
    损伤残疾一词,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机体,致使其器官组织的结构破坏或者并发功能障碍。能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三大类型。物理因素是指机械性暴力、高温、低温、电流和放射线等。化学性因素是指酸、碱、化合物等。生物性因素是指动物、有毒植物和微生物等。
    人身损伤赔偿就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致使其器官和组织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而给予的经济赔偿。从损伤赔偿的定义上可以看出有两层意思,一是要有人体伤害的事实,二是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因此,研究人体各种损伤与研究经济赔偿有同等的重要。损伤与赔偿两者是互为前提,互为因果,没有人体损伤就没有经济上的赔偿,有赔偿就说明有人体损伤。因此,只有损伤的事实存在,才有赔偿方案的实施,并且损伤程度决定赔偿的数额大小,要想将赔偿处理得公平合理,就必须先把损伤程度、诊断、鉴定正确,下面就对人身伤害概述如下:
    各种机械性、化学性、物理因子,作用于人体不同部位所造成的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修复过程和预后有一定的共同规律,又有不同特点。同一种程度的损伤,作用于不同性别、年龄、职业的人,可出现各自不同反应、不同的修复期和不同的后遗障碍。有的损伤随着季节、气温、环境、地理位置的不同,其修复过程和预后也不一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人身伤害的赔偿,应结合司法实践,根据不同伤情、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和职业等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对人体损伤修复有影响的因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感染。同一程度的损伤,伤后有合并感染与无感染两种情况,也一定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修复期。
    2.创口内的异物存留与血肿将会延迟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
    3.组织或器官的低灌流,也就是损伤的局部供血不足或出现全身性失血性休克时,损伤的修复时间则会延长。
    4.医疗因素的作用。损伤后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进行处理的损伤修复较快,反之则慢,甚至会发生各种不同的后遗障碍。
    5.伤者全身状况和内在疾病直接影响到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患有严重全身消耗性疾病的人,损伤修复时间较慢。例如:糖尿病、肝硬化、肺结核、尿毒症、高度营养不良、疤痕过敏体质和某些血液病等。
    6.年龄。年老体弱的伤者损伤后的修复期要比青年人慢一些。
    7.在同一个人身体上,一处损伤修复较快,多处损伤较慢;单纯性损伤修复的较快,严重的复合性损伤修复较慢。
    8.在常温下组织损伤修复较快,在低温或高温的环境下损伤修复较慢。
    9.创口缝合或骨折固定后,局部的活动可影响损伤的愈合。
    对于同一个人体上有多处不同程度的损伤时,其医疗终结时间本着重伤吸收轻伤的原则,以最重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能把各种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累计相加计算;如伤者确实身上有多处严重损伤时,在最重损伤的医疗终结时间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延长。对于同一个人身上有多处不同程度的损伤时,其赔偿费的组成上也不能机械地相加计算。例如一人胃破裂需要一个人陪护,同时这人还患有肠穿孔,对于这种情况一个陪护人就行了,没有必要配两个陪护人。如此种情况,医疗费、治疗费等实际花去的费用,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其营养费也可以适当增加一些。
    对于伤者医疗终结后的劳动能力丧失,需要赔偿一定数额生活补助费。如何赔偿,首先要进行伤者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是人的一切劳动的总和(体力的和脑力的),毫无疑义也是人的工作能力的总和。因此评定伤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有专门的鉴定委员会完成,各论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仅供伤害案件中的经济赔偿参考。不适用其他专门劳动能力的评定。
    劳动能力通常分为一般劳动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专长的劳动能力。一般劳动能力是指人的非职业性劳动能力而言,包括日常生活、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和小孩以及自己照顾自己的劳动能力。职业劳动能力是指从事各种职业或工作的劳动能力。专长的劳动能力是指从事一定专门工作时的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主要是丧失一部分职业劳动能力,还保留着一部分职业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是指全部丧失职业劳动能力,只保留着一般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是指既不能从事职业劳动,也不能从事一般劳动。
    一般情况下,伤害程度与医疗终结时间、与赔偿费数额成正比关系,但是在有的情况可以不成正比,可出现损伤程度重的赔偿费比较少,损伤比较轻的其赔偿费反而很多。例如,一个人的中动脉被砍断,造成急性大失血,出现典型的失血性休克的临床症状,但是到医院得到及时抢救,三天后一切正常,一周康复出院,此类损伤可以鉴定为重伤,但伤者的劳动能力没有丧失,没有任何致残后果,医疗终结时间最长也只能在一月以内。又如另外一个伤者,膑骨被他人打成粉碎性骨折,按照伤者的具体情况只能鉴定为轻伤,医疗终结时间在半年左右,如损伤关节有轻度功能障碍的还要适当给些补助费。在损伤赔偿费上明显的后者多于前者。
    在对人体损伤赔偿费的组成上,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单纯以受伤当时的伤情作为有关几个方面的评定是不可取的,或者是单纯以损伤的结局作为评定依据也是不科学不全面的,原因是前者对损伤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尚无法预料,后者只强调了预后而忽视了受伤当时的情况。
    2.在赔偿费的评定时,既不能因为临床治愈好转,预后良好,而减少赔偿数额和赔偿项目。也不能因为临床治疗失误,以及个体物异体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而拒绝赔偿。
    3.在作人身伤害赔偿评定时,应充分考虑到伤前有无潜在性疾病的存在。如果在受伤前就有某种慢性疾病或潜在性疾病,由于受到外界暴力的打击或强烈的精神刺激,引起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复发。因此,对上述几个情况应给予严格的鉴别,如果把潜在性疾病的复发或慢性疾病的加重这一切治疗费用都加在义务主体人身上让其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
    4.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受伤当时引起的和紧接着受伤之后引起的各种并发症。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并发症应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如果外界因素的介入只是间接的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原则上只负部分赔偿责任。对于损伤后遗障碍的赔偿评定,也应该认真的进行研究,分析与原发性损伤和精神刺激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是其他因素的介入所造成的后遗症,就不应赔偿,如属间接因果关系则赔偿部分损失,如属直接因果关系则赔偿全部损失。
    人身伤害赔偿费的组成是错综复杂的,本书中所列举的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种赔偿项目。对特殊性损伤中的特别赔偿,应该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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