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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

日期: 2009-01-22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如: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医疗意外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难以预料”是指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无法预见。
    “难以防范”是指对可能会发生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无法避免(或称抗拒)其发生。
    医疗意外可以发生在许多诊疗护理的环节上:
     1、病员的特异体质,在医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但仍发生了不良后果;或因发生对药物的严重过敏反应,虽积极抢救仍不能避免导致病员死亡等。
     2、小儿科疾病,常可出现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突然恶化,最后导致死亡。如心脏病患儿易发生心跳骤停、脑及心脏血管的栓塞,以及其他不明原因的婴幼儿猝死综合征等。
     3、某些疾病的诊断、治疗措施中,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如心脏插管、心脏的电起搏、电转复等,可以引起心律的失常、心跳骤停、心力衰竭、静脉栓塞、感染等;在临床使用抗心力衰竭及抗心律失常药物时,也可以引起新的心律失常发生。
     4、各种内窥镜的检查,虽按正确技术操作进行,也难免发生不良后果。
     5、病员康复心切,背着医护人员暗地里接受他人的治疗或自作主张在药店买药,导致同类药量过大,发生药物中毒反应及药物的配伍禁忌等不良后果;有的不遵医嘱,如严重肾炎患者不执行忌盐饮食,胃肠道手术后病员恢复期不节食,以致造成不良后果。
    案  例 1
    病员男性,26岁,两年前曾因急性黄疸型肝炎住院治疗。一年来肝区疼痛、乏力、胃纳不适、大便稀,肝功能有改变,经服用中西药疗效不佳,以病毒性肝炎(慢性迁延型,澳抗阳性)入院。
    检查:全身皮肤及巩膜无黄染,心肺无异常,肝上界在锁中线上第6肋间,下界在锁中线上肋下lcm,剑突下4cm,质软,轻度触痛。脾侧卧位可扪及边缘。
    化验:谷丙转氨酶192u,黄疸指数10u,白蛋白4.81g,球蛋白2.5g。A超:肝波形较密微波。
经静脉输葡萄糖液,口服保肝药、柴胡舒肝汤等治疗10天后,复查肝功除澳抗仍阳性外,其他指标正常,自觉症状也明显改善。
    住院第14天上午7时50分开始静滴10%葡萄糖液500m1、V-C2g,至9时30分输完。此时病员谈笑风生,并高兴地唱起歌来。9时50分,歌声突然中断,该病员面色苍白,上唇微绀,双眼球上翻固定,双侧瞳孔散大,呼吸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当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按摩,吸氧,注射多种急救药,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上午11时死亡。
    家属认为:病员死亡前一日病情明显好转,突然死亡,便提出做尸检,对药物、胃内容物等进行毒物分析,弄清死因,追究医院的责任。
    案例调查:病员死亡后1小时取血进行培养无细菌生长,对所输液体、口服药及胃内容物进行毒物化学检查无阳性发现,可排除自杀、他杀或药物中毒。病员死后11小时进行尸检,结果:  
     1、局灶性心肌炎,室间隔肌纤维散在断裂,间质水肿,左心室肌间可见红细胞外渗;
     2、慢性迁延型肝炎,肝实质内散在小出血点;
     3、胰头附近淋巴结淋巴滤泡增生;
     4、急性肺水肿;
     5、轻度脑水肿伴海马沟回疝,右侧小脑扁桃体疝。
    尸检结果分析:死亡原因是病毒性肝炎引起隐匿型心肌炎(即肝心病)所致的循环呼吸衰竭。而脑水肿及肺水肿系循环停止后缺氧所致。此案例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的医疗意外,医院及医务人员均无责任。
    案  例 2
    病儿男性,12岁,右大腿被驴咬伤,流血,半小时。呼吸、脉搏、血压等无异常。右大腿两侧皮肤破损,伤口较深。
    处理:在全麻下行清创术,术中见股前外侧皮肌筋膜部分断裂,股直肌完全断裂,右小腿内踝处散在皮肤破损。进行缝合,经过顺利。
    术后2小时,病儿清醒,述口渴。术后5小时腹胀,12小时病儿发烧39℃、恶心呕吐、烦躁不安、口唇发绀,呼吸停止,心率缓慢,血压测不到。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结果:
    胸腺体质(胸腺重30g),肾上腺萎缩,皮质明显变薄,类脂质含量明显减少,全身淋巴结肿大,以肠系膜淋巴增生为著,心肌纤维变性,排列紊乱,血管内有溶血现象,两肺瘀血肿,间质血管内溶血,胃粘膜瘀血及出血。
    本案特点:
    在手术、麻醉之后短时间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尸检的改变为胸腺增大、肾上腺皮质萎缩、淋巴结增生肿大等。证明是由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应激能力低下,在创伤、手术的打击下诱发出危象,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该病员在临床上无明显的症状,其不良后果的发展是医务人员实难预料、防范并避免发生的,属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原因所造成的,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过失的界限:
    二者相似点是: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是: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难以预料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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