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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处理途径和方法

日期: 2009-01-2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患者应该明白,发生医疗纠纷,在没有确定责任前,尚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当发生医疗纠纷,病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医院提出要求,与医院协商,以求妥善解决纠纷;也可以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一、与医院进行协商
    与医院进行协商,还可以向专门负责医疗纠纷的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
    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协调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
     2、发生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事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
     4、发生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5、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6、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些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权衡利弊,适可而止。
     7、病人可以不与医院方面协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时,病人与医院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并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和病人的情况,决定医疗机构应当支付给病人方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
     2、对造成医疗事故的个体诊所的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3、对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医疗事故处理的申请后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后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应当向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提交“请求处理某某医疗事故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报告的标题。通常为“关于请求处理某某医院某某医疗事故的报告”;
     2、被请求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全称;
     3、简要说明请求处理的缘由和请求的内容。格式举例:因某某医院某某科医师某某在施行某某手术(或治疗、检查等)时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致使手术(或治疗、检查等)失败,造成我亲属某某死亡(或残废,功能障碍)。特此请求予以处理;
     4、事故经过。应当详细写明从病人发病、入院、检查、诊断、治疗、事故发生、发展、结局、事故发生后等情况;
     5、指控的内容及其证据和事实依据;
     6、结束语,格式举例:以上情况完全属实。为了维护病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某某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卫生局对该医疗事故作出公正的处理。
     7、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
     8、附件。包括病历复印件或抄件、各种检查和化验单据的复印件或抄件、出院诊断结论或死亡诊断证明、尸体解剖报告、医院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意见书等。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病人提请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能超过1年的法定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卫生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送达病人。如果卫生行政机关不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处理,病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3、病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医疗事故可以不经卫生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在认识上存在着很大差异。有的人民法院要求医疗纠纷案件先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病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法院才受理;有的则要求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为医疗事故的法院才受理;有的则规定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不构成事故的,法院才受理。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通过“法(行)函[1989]63号文件”作出了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医疗纠纷案件。
    涉及医疗纠纷的诉讼案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卫生行政机关,通常是病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就医疗事故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医疗机构,通常是对医务人员造成病人的损害提出索赔要求。
    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处理”的内容不同。卫生行政机关仅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此,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实际上是驳回了病人关于经济“赔偿”的请求。法院所处理的,则是作为特殊民事纠纷的医疗纠纷案。
    原则上,法院不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的判定是必须拥有特定专业知识,通过多学科的研究讨论才能得出结论的科学鉴定工作。在医疗纠纷诉讼案的审理中,法院应当判定的是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诊疗护理工作中有过错,造成了对病人的损害,在卫生行政机关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但是病人告到法院,法院仍然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对病人造成的损害事实,裁定医疗机构“赔偿”病人的损失。
     2、适用法律法规不同。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级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法院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仅作为参考,因为上述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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