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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

日期: 2009-01-29
    《医疗事故处理法》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过错在病员及其家属方面,不存在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
    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发生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此所作的规定,是使病员及家属明确配合医务人员诊治是其义务,最终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病员的合法权益。
    病员及其家属合作态度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于医务人员正确诊断
    病员就诊的目的是为了治愈疾病,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能如实地向医务人员提供准确可靠的情况,医务人员得不到确切的诊断依据,很容易造成误诊与误治。
    案例 1
    病员男,35岁。左手中指外伤,治愈。10多天后全身倦怠、咽部疼痛,开口受限,口部轻度痉挛,医师疑为破伤风,但病员主诉1个月内未曾有外伤史。请耳鼻喉科会诊有无鼻和口腔外伤,结果也是否定的回答。在这种情况下,医师只得初步诊断为炎症性肌痉挛或癔病,对症治疗。后病情出现了典型的破伤风症状,这时病人才说起在3周以前左手中指曾受过外伤,医师立即采用了抗破伤风疗法,但为时已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由于病员遗忘而没有及时向医师反映外伤史,造成了医师的误诊与误治。虽然该病员出现了开口受限、颈部强直、口部痉挛等症状,但这些症状在患炎症性肌痉挛、癔病等疾病时都会出现,而不是破伤风独有的症状。因此,要进行鉴别诊断是破伤风,还是炎症性肌痉挛、癔病等疾病的重要依据是有无外伤。此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 2
    病员女,56岁,因腹泻、呕吐10余次,稀水样便,无脓血及粘液,两天,收入急诊观察室。查体中,除有脱水表现外,无其它异常体征。经治医师再三追问病史,否认病前进餐特殊食物及其他就餐者有类似症状,故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并立即静脉输入葡萄糖液和糖盐水2000ml,同时给V-C、普鲁本辛及庆大霉素等药物。经治疗后,病员脱水稍有纠正,但呕吐及腹泻仍不止。病员同餐的另外3人先后发病,并一起到另一医院就诊,把食“贝母”之事告诉医师,诊断为服用假贝母中毒。前者病员终因中毒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死后,家属认为是误诊造成的,应定为医疗事故。
    案例分析:病员主诉在疾病的诊断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诊断食物中毒时,同餐者有无类似发病是重要根据。而本例病员就诊时,医师针对其主诉,一再追问同餐者有无类似发病时,如能获得进食“贝母”的线索,可能有救治的希望。
    本例病员的死亡,是食用假贝母,就诊中未能将此情况反映给医师,给医师诊疗设置了障碍,造成误诊。所以,不良后果应由家属及病员本人负责,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责任。
     2、有利于治疗措施的实施
    在医疗过程中,病员及其家属应遵照医嘱,配合治疗。否则,即使诊断是正确的,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也收不到预期效果,甚至会使病情恶化。
    案例 3
    病员女性,19岁,因右下腹反复疼痛10余年,一天复发入院,诊断“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当天行阑尾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第三天病员出现恶心、呕吐;第四天腹痛发作,呕吐次数增加,X线腹平片发现有肠梗阻征象,需行第二次手术。但病员家属不同意。主管医师、科主任、院长多次向该家属解释动员,讲明手术的必要性和不作手术的严重后果,家属执意不听从劝告和解释,拖了10个小时才同意手术,但病情恶化休克死亡。假如病员及家属同意立即进行第二次手术,该病员很可能不会死亡。
    上述案例表明,病员及家属配合医务人员诊疗对于避免由于误诊误治导致不良后果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保护病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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