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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

日期: 2009-01-30
    所谓“医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诊疗护理之机蓄意加害病员,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这种情形不属医疗事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1
    某县医院外科金医师与某女谈恋爱,女方多次表示非他不嫁。但事隔不久,女方又与该县县长的儿子搞上了“恋爱”。金是外科主治医生,在当地无人不知的一把刀。失恋后不久,金医师原来的恋人,现在的县长儿媳患了急性阑尾炎,需立即手术。县长亲自打电话给院长,院长再三向金医师交代:“这可是县长儿媳……”。金医师点头不语。术前的准备工作齐备,金医师拿起手术刀……半个多小时后,病人被推出手术室。阑尾被切除了,同时被切除的还有一个卵巢。
    这就是利用手术之机施行报复的故意伤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 2
    某省级医院幼儿园高主任的儿子小明,头痛、视力模糊、耳鸣等。高某请本院脑外科郎主任为小明诊治。郎主任亲自带小明到CT室检查,并组织会诊,确诊“颅脑肿瘤”。当即就开了住院单,但却没有床位。
    第二天,郎主任一副焦急的神态,告诉高主任“目前问题还不大,但要抓紧时间手术”。高主任每天都找郎主任,每次郎主任都是这样一句话:“实在对不起,还要等几天”。
    四个星期过去了,小明的病明显恶化,走路不稳,甚至神志不清……。一次,高主任同一位姓沈的医生谈到小明的病,“还没有住进来?这段时间科里收进两个病人”。沈医生一副十分惊讶的神态。小明终于被收入院。小明颅脑肿瘤位置不好,手术较复杂,只有郎主任才能做。高主任又多次找郎主任,每次郎主任都热情之至。好容易确定了手术日期,谁知,术前郎主任却突然“病了”。又过了一个星期,郎主任才为小明手术,可是晚了:颅脑肿瘤体与脑血管已多处粘连,打开的颅盖骨只得重新关闭。两个星期后,小明死了。
    一天,高主任见到郎主任,便对他说,小明回家后两个星期就……。郎主任非常难过的样子,可他说了一句:“小强还不是这样……”。啊,郎主任还耿耿于怀呢!那是在高某调来幼儿园主任的第一年,郎主任的独生子小强玩滑梯不慎自己摔成左小臂骨折,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而小明却无辜地死去了。
    这个案例说明,小明死于治疗机会的失去,而这个机会的失去又完全是由郎主任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不作为造成的,应负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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