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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分级

日期: 2009-02-02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分类,统称为“医疗事故”。因“医疗事故”的责任和技术很难严格区分。
    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要是依据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给病员直接造损害的程度来划分,新的《条例》医疗事故定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这样分级将医疗事故内涵扩大了,内容细化了,更便于操作,利于医患双方理解和接受。
    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直接造成病员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但病员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办法》所指死亡,即心跳、呼吸停止,对光反射消失作为标准。
    案例 1
    病员男性,38岁,诊断颌下淋巴结炎、结核待除外,门诊手术。手术由进修医师施行,取仰卧位,头偏向健侧。在左下颌做长2cm斜切口。包块用刀片锐性分离周围组织,同时用剪刀在切口内剪断周围粘连组织。突然,血液从切口内喷射状涌出。术者急用纱布压迫,钳夹止血未生效。其后,在外科医师帮助下,钳夹结扎止血,立即输液,联系配血。此时,术者认为病员的病情已经稳定,未正确估计出血量,又继续将包块钳夹切除,贯穿结扎。但切口仍继续出血,病员烦躁不安。当术者准备延长切口检查出血情况时,病员突然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发现:
     1、面浅静脉见一2cm长破口;
     2、面动脉距颈外动脉1~2cm处可见2mm长管壁缺损,边缘整齐,为锐器伤;
     3、术中切除的是部分颌下腺,病变之淋巴结完整无损;
     4、尸检中取病变淋巴结病理证实为淋巴结核。
    由案情简介和尸检等情况说明:
     1、本例手术医师在对局部解剖关系未搞清楚的情况下,即盲目上台手术。
     2、由于术者违反了以钝性分离为原则的手术操作规程,在有血管的部位盲目使用锐器(刀、剪)剥离组织,从而误伤了面静脉、面动脉造成术中失血性休克。
     3、止血措施不力。对失血量未能正确判断的情况下,又继续手术,以致加重出血,失去抢救时机。
     4、据材料称,术者系卫生员,专业技术低下,根本不能独立完成这样的手术,术中病员大出血后竟未请示上级医师,无论从医术或是医德方面要求,均不具备完成这样手术的条件。应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案例 2
    病员女性,47岁,既往患慢支继发感染、肺心病、慢性心衰,曾4次住院治疗,均好转出院。因咳喘加重,全身浮肿,神志恍惚,四肢抖动急诊住院。确诊为:慢支继发感染、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慢性充血性心衰、早期肺性脑病。入院后给大量抗生素、激素和支气管扩张药物等治疗,病情较前好转。
    某日晨,因病员呼吸极度困难,大便失禁,四肢抽搐,病情严重,住院医师急请主治医师会诊。认为病员当时主要病症是呼吸道感染及支气管痉挛致痰阻塞、呼吸道通气障碍缺氧引起心功能不全、脑缺氧及水肿,治疗意见除应用抗生素外,计划使用双氧水内给氧,改善氧气状况。
    住院医师没有使用过此法,问:“双氧水怎样用法?”主治医师答:“0.3%60ml静脉注射”。住院医师听成是3%双氧水60ml”。主班护士执行医嘱时问:“这些药都是静脉给的吗?”住院医师回答:“对”。护士抄好处方去药房领药。药剂看到3%双氧水60ml静脉注射,便问:“什么病?”护士答:“肺心病”。药剂师想起超声波心电图室曾用过3%双氧水,因此将药发出。
    护士按医瞩把3%双氧水60ml给病员静脉注射,药推完针头尚未拔出,病员突然两眼上翻固定、四肢抖动、呼吸困难、口周紫绀,给人工呼吸、心内注射新三联两次及气管插管,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案情简介:严重肺心病合并肺性脑病,使用双氧水内给氧治疗对提高血氧含量,改善组织器官的缺氧状态,有一定疗效。本例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高出规定浓度10倍(超过常用剂量)之双氧水进入静脉内,造成气栓而死亡。
    此例,医、药两个环节均缺乏严谨的、认真的作风。特别是住院医师,在接受上级医师医嘱时,本来就对此药的概念不清,也不熟悉其用法,但又不详细询问明白就盲目执行,是导致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该医师应承担直接责任。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案例 3
    某医院妇产科值班助产士带领护校实习生值夜班。22时30分,实习护士准备给婴儿配奶,并问助产士怎样配方,奶粉和水的比例怎样掌握?答:“一般配就行了”。实习护士从壁橱最低层的3瓶粉剂中顺手拿出其中已用过的一瓶问助产士:“这是不是葡萄糖?”她连头也未抬、便信口答复:“是!”实习护士便配成“糖水”喂了3名婴儿。次日凌晨1时30分,第一例婴儿出现呼吸衰竭,抢救50分钟无效,于2时20分死亡。
    医务人员讨论,认为婴儿死得突然,诊断不清,以致抢救难以奏效。4时40分,第2例女婴出现面部紫绀,呼吸困难;5分钟后第3例女婴也出现同样症状。立即请来儿科主治医师会诊,考虑是亚硝酸钠中毒,虽经积极抢救,终因中毒较重,两名女婴也相继死亡。
    事后查实,此3瓶粉剂是已存放十几年的亚硝酸钠盐。此药为剧毒药品,本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上锁存放,但竟然在新生儿配奶用的壁橱内存放此剧毒药达十几年,虽曾有数人发现,均未引起重视,足见管理上的严重失职。特别是作为带教老师的助产士,面对实习护士,明知橱内有剧毒药,本应认真负责,谨慎从事,而她却不亲自查对,顺口便答:“是”。以致造成3名婴儿死亡,完全丧失了一个医务人员应有的责任感,是一种失职犯罪行为。助产士应是本案的主要责任者。
    二、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植物人;痴呆;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严重智力障碍;双目失明;双目视力小于lm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缺失一侧眼球;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双手截肢;双上肢功能全废;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双足截肢;大小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截瘫和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2、二级乙等事故: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两耳全聋;误摘一侧肾脏;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偏瘫,肌力三、四级者;脊柱侧变30°以上;脊柱后凸成角30°以上;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案例 1
    病员女性,24岁,因腰痛1年,逐渐加重住院。检查:第9、10胸椎明显后凸,拾物试验(+)。X线片示第9、10胸椎骨质破坏、死骨形成,第9~10胸椎有椎旁脓种,诊断为第9、10胸椎结核。
骨科医师甲作为主刀医师、在全麻下经胸做病灶清除加植骨手术。术中清除病灶时,刮出一黄豆粒大小的白色物,助手和医师乙疑为脊髓,再叫甲细看。但甲没有认真视物就说是“脓苔”(后经病理证实有骨髓组织)。术后病员呈弛缓性截瘫。
此案例属于术者操作过失,以致刮伤脊髓。术者是一名高年资骨科医师,当助手对刮出物提出疑问时,不予重视,亦不认真查看刮出组织的外观,固执己见仍继续施术,使病员永久性截瘫,造成终身残废。应定为二级医疗责任事故。
    案例 2
    病员男性,27岁,右慢性中耳乳突炎急性发作伴浆液性迷路炎,左慢性中耳炎。在全麻下行右耳乳突根治术,由本院麻醉医师带领进修医师施行麻醉。开始顺利,本院医师即离开,由进修医师单独观察。手术开始时,病员因麻醉转浅而有躁动,进修医师未经请示就将乙醚蒸发器开关全部打开约3~4分钟,病员呼吸遂由开始时的深快变为慢弱,血压听不清,才意识到可能是乙醚过量,乃停止手术。找来麻醉负责医师和在场的手术医师一起进行抢救。15分钟后心跳恢复,1小时后出现自主呼吸。组织专门抢救班子继续治疗,5天后反射开始恢复,12天后意识有好转,1个月后有简单的语言能力,2个月后能自己进食并下床活动。但由于脑缺氧时间过长,遗留下了脑缺氧后遗症----痴呆,生活不能自理。
    从上述案例简介说明:该病员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的直接原因,是在单位时间内吸入过量的乙醚所致。由于进修医师缺乏经验,加深麻醉时亦未请求上级医师,尤其对麻醉意外的发生未能及时认识,病员心跳停止8分钟后才开始复苏,以致耽误了抢救时间,故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但负责带教的麻醉医师麻痹大意擅离岗位,没有尽到指导把关的责任,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食道损伤,吞咽困难;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育龄妇女子宫切除;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缺失任何一手拇指;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前臂强直;肩关节、腕、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案例 1
    某产妇,25岁,剖腹产术后3天体温39.5℃,用青霉素治疗无好转。术后6天腹腔穿刺未见异常分泌物。术后9天在下腹部切开约2cm,引流出脓液50ml左右,给红、氯霉素及氢化可的松等治疗,病情好转。但每日下午仍发烧、腹痛。左侧脐旁出现一鹅蛋大包块。经阴道后穹窿及腹部包块中穿刺,诊断为腹腔脓肿。
于术后34天行剖腹探查,发现腹腔有一包块,周围粘连严重,内有纱布一块,并有少量脓液。经清除脓肿包块放置香烟引流,术后3天引流出黄色分泌物,并有气体排出。诊断为:(1)腹腔残留异物感染;(2)肠瘘。转外院治疗,37天痊愈出院。
    据材料称:
    (1)参加第一次手术的有主刀、助手、巡回护士各1人。在即将关腹时,主刀提醒助手“纱布是否点够?”助手回答:“已经点够”。主刀才予关腹。所以,遗留纱布于腹腔,主刀有责任,但助手应负主要责任。
    (2)参加第二次手术者3人,观察者3人,手术过程中发现包块与周围组织广泛粘连、充血水肿严重,即用中弯血管钳钝性分离,操作仔细,分离时间长达3小时。手术过程中一直未发现异常分泌物和气体排出。这证明第二次手术中并未伤及肠管,肠瘘与此次手术无关。本案件,应定为三级医疗事故。
    案例 2
    病员男性,58岁,因间歇性胃痛10余年,8个月前在医院做胃肠钡餐检查,诊断为胃窦炎,治疗效果不显著。半年来因胃痛加重,食欲减退,体重减轻,做胃镜检查。胃镜由甲、乙二人协同操作,甲下镜,乙观察,边进镜,边观察摄片。当镜头穿透食道进入胸腔,已贴着肺表面,观察者没有辨认出来,误认为有特殊病变,以致镜头直插至距门齿40cm处才终止。术后病员自诉剑突下疼痛,且逐渐出现颈下部气肿,术者才考虑可能是胃镜检查致穿孔,即收病员住院。经紧急会诊,确认为食道穿孔并右侧气胸,立即开胸做食道修补术,并进行一系列治疗。术后治愈出院。
    从案情简介和所供材料看,本例的操作者,虽熟知胃镜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操作注意事项,但是经验有限,对胃镜头已穿破食道,贴进肺脏表面的情况没能辨别出来,直到病员诉痛,才停止胃镜的推进。说明他对镜下食道的形态知道得甚少。客观上纤维胃镜的操作有一定的难度,并有0.09%~2.0%的并发症发生的几率,说明此项检查的技术尚未完全过关。因此,过失造成事项实属该医师乙的技术不佳所致,是主要责任者。本案例应定为三级医疗事故。
    案例 3
    病员男性,52岁,患胆囊炎、胆结石,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胆囊切除及胆总管取石术。术者甲(进修医师)、第一助手乙(带教医师)、第二助手(实习生)、器械护士丙、巡回护士丁。缝合腹膜前,医师乙三次嘱咐护士清点纱布,丙、丁两护士均报告术者纱布数无误,可以关腹。手术结束后,把病员安全送回病房。数日后病员腹痛、呕吐,于术后第13天晚因粘连性肠梗阻再次手术探查,开腹后发现腹腔留有一条纱布,取出后清洗腹腔关腹。术后病员恢复较好,住院2个月,痊愈出院。
本案例关腹前,医师乙三次催促丙、丁二护士清点物品,但由于二人工作态度不认真,很不负责任地报告“纱布无误”,使纱布遗留在腹腔中,致肠梗阻发生及病员受二次手术之苦护士丙、丁二人实属失职行为,是本例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本案例定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
    四、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关于医疗事故的具体分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本条例制定。
    以上所列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指各种损伤必须由过失所致,不包括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同时,所列各项标准仅临床常见或比较常见者,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未被包括者,可参照上列标准确定。
预防保健(孕妇建档、疫苗接种):84712717 健康管理科(复课证明、健康教育):64738827 健康体检(健康证、驾照体检):64731921
医疗咨询:64750202 口腔科:84780581 中医科:64701559 行政办公:64707662 医疗投诉:6473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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