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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民《规范和统筹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日期: 2010-05-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筹朝阳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促进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市政府关于“先保险、后救助”的工作指导原则和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京民救发〔2008〕545号)及《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的〔2008〕5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持本区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命领取证》的救助对象;
    (二)特本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的救助对象;
    (三)持本区发放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救助对象;
    (四)未享受低保、无医保待遇的无业、无固定性收入持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证的残疾人;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机构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三、医疗救助待遇
    依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平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先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待遇。之后,除自费项目外的其他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医疗救户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待遇的救助对象,应凭医疗保险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争分割单申请医疗救助,其就医按照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执行的,可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限制。
    (一)持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本区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救助对象的救助待遇。
    1.在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实行“一免八减”,即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血尿便三大常规、X光、B超(彩超除外)、心电图等基本检查费的10%,减收基本手术费的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的50%。
    (2)在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的二级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享受同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减免优惠。
    2.无任何医疗保险(或不享受门诊报销)的本类救助对象,在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本人身份证和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手册》,在不突破单项救助额度和每年累计救助额度内享受垫付。(2010年3月26日会议上通知垫付金额为70%)。
    3.参加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4.门诊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为60%,每年累计救助额度为2000元;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为60%,每年累计救助额度为3万元。在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分别提高功%,每年累计救助额度不变。
    (二)持本区发放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救助对象及未享受低保、无医保待遇的,无业、无固定性收入持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证的残疾人的救助待遇。
    1.此类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为60%,每年累计救助额度为2000元;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为60%,每年累计救助额度为3万元。
    2.持本区发放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救助对象中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门诊救助。
    (三)民政部门管理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实报实销”办法实施;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为67 %。
    (四)以下三种门诊发生的费用可按住院费用计算:
    1.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救助
    1.持本区发放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中的孕产妇可申请享受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待遇,具体救助办法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孕产妇救助相关规定执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贫困孕产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2.转诊、转院。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转入本人选定的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不同身份类别享受医疗救助,符合垫付条件的,可享受垫付待遇;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先行支付,事后持相关单据到医疗救助对象所属的社保所进行医疗救助报销。
    四、临时医疗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试行办法》(朝民发〔2007〕49号)文件规定,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采取自救及其他各种救助帮扶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可申请的临时救助。
    (一)本文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试行办法》(朝民发〔2007〕49号)文件要求的本区户籍人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经个人、家庭采取自救及其它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困难家庭自负医疗费用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救助;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临时救助申请人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医疗临时救助,原则上只限于本年度内的医疗费用支出;确因病情、病程跨年度治疗的,医疗费用可视为当年度内予以救助。
    五、统筹医疗救助资金
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财政预算列支和社会筹集补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应根据上年度末特困人员总人数,按照上年度医疗救助实际支出情况安排本年度医疗救助资金。
    (二)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多方面的医疗优惠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规范和统筹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是区委、区政府“关注弱势群体,共享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救助的重要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迫切需要。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区和街道(地区)办事处两级联动、责任分解落实的工作方针,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排人员,集中力量,落实责任(见附件3)。
    (三)协调配合,推进落实。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复杂工作,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从保障困难    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切实立足职能,分工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
    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朝民发[2007] 34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定点医疗机构部门职责

    一、查验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确保就诊人员与所持身份证、《朝阳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就诊手册》登记相符合,防止冒名顶替
    二、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为医疗救助对象出具就医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及收费单据;在医疗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杂症需同上级医院会诊或转院治疗时,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所属社保所,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经过转诊治疗病情稳定后,原则上应回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与审核工作。
    四、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并做好医疗救助资金垫付工作,建立健全减免费用结算等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五、建立就诊台帐,详细记录医疗救助对象就诊费用,并按季度形成报表,每年3月、6月、9月、12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减免、垫付汇总情况的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和电子版一并报区卫生局主管部门。
    六、配合各社保所,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就诊台帐核对,并做好档案管理。

预防保健(孕妇建档、疫苗接种):84712717 健康管理科(复课证明、健康教育):64738827 健康体检(健康证、驾照体检):64731921
医疗咨询:64750202 口腔科:84780581 中医科:64701559 行政办公:64707662 医疗投诉:6473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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