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2014年“巾帼之星”“和谐家庭”评选标准,由党工团委员投票评审,最终评选出“巾帼之星”三名,“和谐家庭”一户,结果如下: 一、“巾帼之星”(按姓氏笔画排列) 于可欣 王朝霞 王秀文 二、“和谐家庭” 刘丽 康利 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同时希望大家向他们学习,热爱并积极参与中心各项工作,表现优秀,深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