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人员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家属持参保人员贴有条形码的《手册》,以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确诊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开药。 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连续开药量不应超过三个月。 三个月后,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