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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报销和转诊

日期: 2009-02-09


    参保人员按就近就医原则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对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乡镇卫生院。

    参保人员进行急诊治疗的,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急诊治疗的,可在外埠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到本人参保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外)医疗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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