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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宣武区广安中医门诊部违反有关规定处理的通报

日期: 2009-04-16

京人社办发〔2009〕1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肃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宣武区广安中医门诊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处理通报如下:
    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中医门诊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名义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开具可报销的医疗费收据,并将部分医保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调换成可报销项目,此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该院明知故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医疗保险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决定:取消北京市宣武区广安中医门诊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2009年4月20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中医门诊部签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宣武区劳动保障局在4月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中医门诊部就医的参保人员,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4月20日以后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中医门诊部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珍惜定点医疗机构荣誉,严禁冒名就医、调换项目等违规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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