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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及医疗救助人员社区门/急诊转诊流程

日期: 2009-07-07
    1、门诊就诊首诊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红本中的社区医院;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只能转定点上级医疗机构,即红本中的定点上级医院如:垂杨柳医院。不能转诊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补转诊证明。
    2、因遇紧急情况、患急症或抢救住院治疗(救护车出诊),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急诊治疗,须在48小时内通知医疗救助对象所属街道(地区)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当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1周)后,应转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就诊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先行支付,事后须持加盖急诊章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诊疗费用支出明细,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和诊断证明,到医疗救助对象所属的社保所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预防保健(孕妇建档、疫苗接种):84712717 健康管理科(复课证明、健康教育):64738827 健康体检(健康证、驾照体检):64731921
医疗咨询:64750202 口腔科:84780581 中医科:64701559 行政办公:64707662 医疗投诉:6473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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