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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摘要

日期: 2010-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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