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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参保人员实名制就医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0-10-19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中心医保管理工作,结合《朝阳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朝阳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医保患者实名制就医等文件要求,特强调以下事项:
    一、严格执行医保患者实名制就医的规定,严禁冒名顶替的就医行为。医保患者就医,挂号收费人员应核对患者的《社会保障卡》、《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门急诊病历手册》;接诊医生应核实患者与所持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对与所持证件不符或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应按自费患者处理。
    二、严格执行“急三慢七,行动不便二周,十种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用量”的医保用药规定。加大对处方质量的检查力度,杜绝超量、无诊断、诊断与用药不符、超说明书、非适应症、目录外用药等不合格处方。
    三、医生应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手册》,患者就医的各项检查、治疗、用药均应有准确记录。
    四、严禁本中心工作人员使用患者的社保卡为自己挂号、缴费。
    五、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首信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关于检查、治疗和用药标准,做好相应的计算机目录库维护。
    六、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检查中心和各站的计算机使用和目录库维护情况,及时解决患者持卡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医保数据及时、准确上传。
    七、中心和各站的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加强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医保政策的学习,提高解决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医保工作正常进行。
    以上规定请全体员工自觉遵照执行。凡是违反上述规定者,并造成损失及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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