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及各卫生站: 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政发[2010]38号、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见附件),我中心及各卫生站要做好城镇老年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的首诊工作,望中心及各站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纲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的社区首诊及转诊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首诊的通知.doc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