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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首诊两个文件的通知

日期: 2010-12-24

中心及各卫生站:
    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政发[2010]38号、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见附件),我中心及各卫生站要做好城镇老年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的首诊工作,望中心及各站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纲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居民的社区首诊及转诊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区首诊的通知.doc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doc

预防保健(孕妇建档、疫苗接种):84712717 健康管理科(复课证明、健康教育):64738827 健康体检(健康证、驾照体检):64731921
医疗咨询:64750202 口腔科:84780581 中医科:64701559 行政办公:64707662 医疗投诉:6473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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