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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生工作站诊断【备注】栏中内容上传至医保系统的说明

日期: 2011-12-22
    12月22日,医生工作站升级,增加了诊断【备注】栏中输入如“行动不便”、“重度骨关节病”等内容,此类信息均可上传到医保系统,供医保中心审核使用。对确有“行动不便”,超过7天开药量的应在诊断【备注】处填写“行动不便”,并严格执行《关于“行动不便”参保人员就医的暂行规定》:
     1、诊治医师应查验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病历手册》),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2、对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病人,若病情稳定并有明确诊断,长期服用同类药物,可由参保人员家属到我中心代为拿药。
     3、家属代拿药时,需持患者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接诊医生应认真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并做好患者信息登记工作。
     4、开药量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由于未按规定开药产生的拒付费用将严格执行本中心《关于对个人承担医保拒付费用的暂行规定》(2011【007号】),个人按规定承担部分拒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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